两辆轮椅,一对残疾,看的人不由得心酸同情。2012年4月26日,一起涉及两位残疾人的执行案件,在永寿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努力下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七年的纷争终于得以成功化解。
2002年12月12日下午,一辆中通大客车由西安返回永寿行至312国道兴平段时,左前轮突然爆裂,穿过中心隔离带驶入下行车道,与相向行驶的一辆50型拖拉机相撞,造成6人死亡,12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受害人之一沈丽(化名)经诊断为腰椎体爆裂骨折并截瘫,左胫骨粉碎性骨折、左锁骨骨折等,后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为伤残五级。
2005年7月18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终审判决,其中沈丽的各种经济损失合计22.18万元,由客车车主李兴(化名)赔偿2.21万元,由客车的实际经营者李峰(化名)和驾驶员魏力(化名)赔偿11.09万元,永寿县联合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肇事车辆轮胎生产商新疆昆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赔偿8.87万元。
判决生效后,各被告均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05年9月22日,沈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永寿县法院的执行法官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前往新疆,促使新疆昆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应承担的全部款项。被执行人李兴一直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峰、魏力均在车祸中受伤并致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负有连带责任的永寿县联合运输有限公司账号也无款项可执行,加之该案涉及人数较多,被执行人需要赔偿的款项较大,执行法官穷尽各种措施后,不得不终结执行。
其间,执行法官针对该案所涉及被执行人多次督促、查询、协商,均未能顺利执行,他们多次前往申请人家中,向你说明案件进展情况,同时也告知申请人一旦有案件可以执行的线索应该随时跟法院取得联系。
2012年4月,执行法官得到被执行人李峰目前与人合伙做生意,应该具备赔偿能力的线索,于是在第一时间查封了李峰的东风悦达起亚轿车。在法律的威慑下,在执行法官苦口婆心的劝说下,李峰表示愿意支付申请人的赔偿款,但同时表示自己身有残疾,挣点钱实属不易,而申请人沈丽认为自己身心受到严重创伤,是对方不管付出多少钱都无法弥补的,坚决要全额赔偿。后经过执行法官不懈努力,双方终于达成了由李峰分期付给沈丽8万元款项的和解协议,一起长达七年的纷争终于得以圆满和解,该案也划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