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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功法院涉诉信访问题的调 研 报 告
作者:张俊亭  发布时间:2012-04-24 10:48:47 打印 字号: | |
  涉诉信访是人民群众反映问题并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是民主权利的体现方式。当前,在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参与诉讼解决矛盾纠纷的愿望增大、涉诉案件数量增多的社会背景下,消化处理涉诉信访案件成为各级党委和领导及人民法院关心关注的重要问题。因此,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涉诉信访问题的意义重大、任务艰巨。为了有效地预防和处理好信访问题,本文结合武功法院近年来涉诉信访的工作实际,在分析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的基础上,就完善和细化涉诉信访工作措施提出对策性建议,以便借鉴参考。

   一、武功法院2009—2011年度涉诉信访案件的现状。

    1,信访案件受理情况。

   2009—2011年度,武功法院共受理信访案31件件,其中:2009年受理信7件,2010受理11件,2011年受理13件。归纳31件信访案件中反应的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审判不公、枉法裁判,这类案件有12件;二是程序错误,这类案件有4件;三是执行错误、执行不公,这类案件有15件。 

   2,信访案件呈现出的特点。

   第一,上访人呈现低文化、年龄大。从上访人的文化层次来看,大部分上访人文化程度偏低,思想偏执。同时上访者老龄人居多,思想保守,心胸不够开阔,遇事容易想不开、走极端。        

  第二,信访案件预防难,上访部门多,案件处理难度大。由于许多当事人认为上访比走诉讼程序更能达到目的,在诉讼中一遇败诉风险便寻求上访,或者以上访相要挟,迫使法院满足其要求。这种现象,导致涉诉信访案件频发,案件随意性和不可预测性越来越明显,难以得到有效的预测和防范,很多严重的信访案件都是在造成恶劣影响后才被发现。由于几乎每个机关都设有信访部门,所以当事人可以采取多种上访形式,到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纪委上访,牵扯各级领导精力。许多当事人更是老上访户、常访户,甚至有些是违法的无理闹访户。上访案件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及有关政策问题,根本无法解决,但当事人不服,坚持上访,处理起来比较困难。

    第三,非正常访、闹访问题突出。由于对违法上访者的打击力度不足,法律又没有规定对缠访行为的处理,导致当事人为达到目的,往往采取非正常的信访程序,甚至在没有依法上诉或申诉的情况下,直接越级上访;有的案件虽然经过有关部门的处理,因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而无理缠访,更有甚者少数信访人为壮大声势,扩大影响,往往采取哄闹、围堵党委政府或法院,趁开会、领导检查工作等时机,采取过激言行,企图造成影响,引起政府的重视。

 二、导致涉诉信访案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导致涉诉信访案件发生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有法院的原因,有信访当事人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

  1、法院自身存在的原因。

  第一,少数审判和执行人员司法为民意识不强,公仆意识淡薄,群众观念不牢,在审判案件和执行案件过程中还存在态度冷、硬、横、冲现象,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状依然存在,导致当事人对法院工作不信任,甚至有通过纪检监察部门报复一下办理自己案件的法官,出口恶气的想法,进而出现上访。

  第二,部分审判人员工作马虎,甚至在判决书中出现严重笔误,以至于当事人因此而抓住问题不松手。加之,办案法官不注重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能结合案情为当事人充分说理,解释案件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造成当事人误解而出现上访。

  第三,极个别法官廉洁自律意识不强,还存在着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的现象,因审判和执法不公而出现涉法上访,这也是群众上访的主要理由。

  第四,部分审判人员不专心业务研究,办案水平不高,对立法精神掌握得不够准确,对案件事实缺少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事实、证据认定有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又违法,致使案件审理结果显失公正而出现上访。

  2、信访人自身存在的原因。

  第一,封建思想的影响。几千年来,封建思想在中国人民的头脑中是根深蒂固的,在百姓看来“官”就是“法”,“法”就是“官”,一旦认为自己有了冤曲,不管是对是错,那只有找上面的、更大的官才有希望“伸冤”。有的群众经人民法院的裁判败诉后,不是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问题,而是自然而然的想到要“上告”、“上访”,意欲通过涉诉信访渠道来改变其败诉的现状。

  第二,法律素质的薄弱。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对法律规定不理解,导致官司败诉后不能正确对待,对法律和法官审判存在误解,加之现实社会中当事人恶意逃债的现象十分严重,申请执行人一方由于对被执行人情况不了解,就误认为是法官不执行、拖延执行,于是就无端猜测。认识问题的局限、法律知识的欠缺和思想偏执守旧,往往不能接受承办人的答复和解释,进而引发信访。

  第三,利己思想的驱使。部分信访人在利己思想驱使下,不顾案件的真实情况,向对方当事人或者法院提出许多不切实际的无理要求,借上访向法官施压,得不到满足时就无理取闹,走上缠诉缠访之路。有的信访人想引起关注,故意在重大活动之际,恶意向法院、政府提出无理要求,闹访造事,不予解决就不断上访,越级上访,到处写信,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

    3,社会方面的原因。

   第一,社会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产生了大量的社会纠纷,如征地补偿纠纷、劳资纠纷等,然而社会纠纷的大量增加与诉讼外解决纠纷机制的弱化之间的矛盾,使得大量原来能够通过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的问题涌向了法院,使得法院不堪重负,法院在依法办案时如稍有不慎,就容易导致当事人的不满,进而引发信访。

  第二,矛盾纠纷解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负责人,对出现的矛盾纠纷冷、硬、横、推,使群众产生或积累了一些怨气,这些纠纷进入法院诉讼程序后,因积累的矛盾、怨气或偏见没有得到解决、发泄或支持,在诉讼没有达到自己预期的结果后而转向上访。加之新闻舆论届存在的求新求异,导致对法院工作不负责任的报导也为恶意上访提供了支持。

  第三,信访机构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使反映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有的甚至态度粗暴,不能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对其诉请简单答复或驳回,从而加大对立情绪,加之防范意识较差,发现苗头不及时汇报,从而引发当事人坚守信访之路寻求问题的解决。

  三、预防化解涉诉信访问题的建议。

  1,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不断增多的涉诉信访案件,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因此,必须加强队伍建设,教育引导法官干警树立大局观念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充分尊重信访人、信访制度和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依法、公正、快捷、便民的理念,妥善处理好每一起涉执信访案件。特别是要采取培训、岗位练兵、研讨会等形式,在提高法官干警能力的同时,力克司法过程中对当事人意见要求重视不够、接待态度简单生硬和用语不当等问题,打消当事人因怀疑司的公正性而走信访的念头。

  2、加强立案工作,堵住信访源头。要想堵住信访源头就要严把立案关。立案人员要具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慎重受理涉及国家因改革、重大政策调整而出现的案件,否则,简单随意立案,将无回旋余地,给我们工作造成被动。在立案环节上我们应当对存在的不稳定因素进行全面的评估,对有上访隐患的案件,及时向院领导和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畅通信息,共同做好稳控和矛盾化解工作

  3、抓好审判工作,提高办案质效。我们要从司法为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审判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人民法院的职责就是止纷定争,化解社会矛盾。我们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扎实细致做好审判工作,不能因工作粗糙,引起涉诉信访案件,导致新的矛盾。首先,严格审判纪律,净化司法环境。从涉访案件的具体情况看,相当一部分涉诉信访案件的直接诱因就是对法院的司法行为不满。因此,在审判过程中要坚持预防与处理并重的原则,在审理过程中要讲究以人为本,严格审判程序、严守审判纪律,避免当事人对司法活动产生对立情绪。要积极开展判前释法、判中调节、判后答疑等制度的落实工作。对重大、敏感案件,坚决防止采取不负责地走程序的做法,尽可能采取调解、协调、和解的方式结案,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调解不成、必须下判的案件要做好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工作,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让当事人拿到裁判文书后,胜诉者赢的明明白白,败诉者输得心服口服。其次,审判过程公开,强化审判质量,防止暗箱操作。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除明确规定不得公开和公开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外,从立案到执行完毕的全过程都要公开,接受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防止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对审判工作的不当干涉,防止法官接受当事人的吃请,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保证裁判结果的稳定性。再次,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当事人利益的实现。无法兑现的裁判文书犹如白纸一张,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因此在案件审判时就应考虑案件的执行,审理时应适时建议当事人采取保全措施,告知其执行风险,争取调解结案自动履行。加强执行管理,不能因执行管理散漫、执行措施不力导致错过执行良机,引起当事人不满而上访。

  4、完善信访机制,多元化解矛盾。 现阶段各级法院对涉诉信访工作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缺乏长效的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法。笔者建议,对每一起涉诉信访案件都建立领导组、办理组、协调组、督办组,构成的“四组”式信访案件处理模式。信访案件领导组,由院长任组长,领导制定预案、部署警力配备、车辆保障、行动指挥等。案件办理组,由分管院领导负责,信访工作人员和案件承办庭、案件承办人共同参与,实施案件办理,按规定及时办结交办案件并上报办理结果。案件协调组,由办公室、立案庭人员组成,具体负责交办案件的分交、建立台帐、工作信息、案件进展情况通报和报结等工作。案件督办组,由监察室、评查人员组成,具体负责交办案件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工作。这样一来,在加强对涉诉信访案件领导和督查的同时,可以进一步整合各方面力量,形成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合力,从根本上改变各部门各自为战、疲于奔命的不利局面。另外,基于涉诉信访案件牵涉面广的特点,我们要发挥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以及基层组织的作用,调动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纠纷解决。此外,还要进一步争取党委、政府的帮助,改变涉诉信访工作法院单打独斗的被动局面。

   5、加强宣传教育,依法打击违法上访。要从根本上减少涉诉信访的发生,就要让人民群众知法、懂法,进而引导群众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加强宣传教育尤显重要:一是要搞好释明告知工作,在立案前,应向当事人告知诉讼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使当事人对诉讼结果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减少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情绪,使涉执信访少发生或不发生;二是要搞好政策法律知识宣传,通过送法下乡、审判五进、法律咨询、携案下访、印发材料等形式,引导当事人依法按程序解决问题;三是要在加大对涉诉缠访问题处理力度的基础上,向社会宣传由之可能导致的后果,宣传指使、纵容案件当事人实施非正常访的危害和指使、纵容者将要承担的责任,引导当事人以理智平稳的心态解决问题。
来源:咸阳中院
责任编辑:王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