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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宴喝酒为高兴 持刀伤人被判刑
作者:何健  发布时间:2012-04-19 10:32:22 打印 字号: | |
  3月26日,旬邑法院采用进社区并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审方式,深入案发地旬邑县张洪镇街道依法对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斌(化名)故意伤害一案公开进行了审理,数百名群众参加了旁听;庭审结束后又邀请旁听群众对此案进行了座谈,广泛听取旁听群众对该案的处理看法,给广大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和好评。4月19日,旬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斌故意伤害一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吴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吴斌到旬邑县张洪镇街道“名人酒店”参加他人婚礼,在婚礼酒席上与同桌吃饭的李飞(化名)因划拳喝酒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吴斌被他人拉出来到酒店对面广场。随后,李飞前去广场质问吴斌时,两人又发生厮打,李飞用手卡住吴斌的脖子,吴斌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式小水果刀向李飞腹部、腿部、左手腕等部位连刺数刀,被在场的第五某拉开,后李飞亲属与被告人吴斌将李飞送至旬邑县医院救治。被旬邑县医院诊断为:腹部刀刺伤、肠破裂、肠系膜损伤,左下胸壁、左手腕、左下肢刀刺伤,在该院住院治疗13天。经咸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飞损伤程度属重伤。另就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吴斌赔付被害人李飞各项经济损失2.2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斌因琐事故意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责任;结合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依法对被告人吴斌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逐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旬邑县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