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对弘扬司法民主和保障司法公正,具有积极的作用。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颁布以来,秦都区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决定》的各项任务和要求,认真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为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六年来,秦都区法院陪审员适用普通程序参审案件4418件(2005年16件,2006年47件,2007年87件,2008年575件,2009年947件,2010年1057件,2011年1689件),人民陪审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审判工作日趋繁重、法官超负荷工作的被动局面,缩短了审理期限,提高了审判效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人民陪审员概况
2005年秦都区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10名(陪审员因年限到期,已免去其资格);2008年选任人民陪审员15名;2009年选任人民陪审员10名;2010年选任人民陪审员20名。该院现有人民陪审员45名。法官人数75名,人民陪审员与现有法官人数的比例是60%。
选任的45名人民陪审员,男女比例25:20。研究生学历2人,大学本科21人,专科9人,中专以下13人;干部21人,工人16人,农村干部4人,无业4人;中共党员31名、群众14名、无民主党派人士;人大代表2名。
二、人民陪审工作的运行机制
1、精心组织,严格选任
陪审员工作开展初期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精神和上级法院部署,该院制定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方案。历年来,在当地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的支持下,法院与司法局积极配合,严把推荐报名关、资格审查关和提请任命关,坚持公开选拔和优中选优,将符合条件的人员选拔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来。具体程序:
(1)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内容包括: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条件、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条件的公民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组织书面推荐。在公告期间报名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
(2)确定名额。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结合本院审判工作,人民陪审员选任总数可达到现有法官总数的50%以上,低于法官总数的规定,合理确定名额。
(3)初步资格审查。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提交的书面材料逐项初审。在初审中淘汰不符合规定的人选。
(4)考察。成立陪审员工作领导小组,由政治处具体负责办理,采取面谈和走访调查等方式,对通过初审的人员进行全面考察。公布举报电话,欢迎社会各界对拟选人进行监督。考察组对每一位考察对象写出考察报告交政治处审查。
(5)确定人选。根据参选人员的政治素质、社会阅历、道德素质、社会威信和奉献精神,讨论陪审员人选,报陪审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将拟任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区司法局征求意见,无异议后,提请区人大常委员会任命。
(6)公示。区人大常委员会任命后向社会公示。
2、完善制度,强化管理
人民陪审制度实施初期,人们普遍存在两个担心,一是担心陪审员没有专业法律知识,影响审理案件;二是担心陪审员的审判权落不到实处,出现“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为此,该院经过调研,制定了《陪审员管理考核办法》,对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履职保障、使用管理、教育培训、考核表彰、职务免除等作出规定,从而在制度上保障了人民陪审员充分履行职责。
一是明确人民陪审员的地位和作用。落实人民陪审员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引导法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和规定,正确认识人民陪审员在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独特的地位和作用。
二是明确人民陪审员的管理部门和职责。1997年至2011年,本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实行“集中管理、各庭随机选用”模式。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包括任免、培训、考核、表彰、发放补助、协调等,由政治处集中管理。安排陪审案件、联络等由各业务庭分别负责。各业务庭每半年将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情况书面报政治处,由政治处核发办案补助费。
随着受理案件数量的逐年上升和部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积极性的不断高涨,这种方法的弊端逐渐显现,容易造成固定陪审情形。2011下半年,经过反复讨论酝酿,本院对人民陪审员规章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制定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规定从2012年1月起,对陪审员实行“按季分组交流”陪审制度,从根本上遏制固定陪审现象,确保了陪审制度的公正性。
三是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由当事人申请由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确定下列情况参与陪审:1、重大疑难案件;2、案件涉及专业领域知识,需具有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参与的;3、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4、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参与;5、开展“五进”活动等案件需要;6、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立案庭及各审判庭法官充分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
四是明确考核机制。从内部管理入手,将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率纳入各业务庭岗位目标责任制年度目标考核,规定各业务审判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参审率不低于40%。
五是加强培训和沟通,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能力。根据人民陪审员的特点,将培训重点放在政治素质、个人修养、职业道德和司法实务及程序法方面。培训方式不拘一格,强调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广泛开展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通过参加省、市和本院集中培训,召开座谈会、庭审观摩、业务培训等形式,加强和陪审员的交流和沟通,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其法律素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此外,为陪审员配发了《司法文件选编》等审判业务书籍、杂志,以便人民陪审员能够及时了解审判工作动态和前沿信息,切实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综合素质。
3、搭建平台,全力保障
一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调解中的积极作用。针对婚姻家庭纠纷、相邻权纠纷等案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社会经验丰富和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安排他们在法官的指导下参与调解,与法官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思维形成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 2011年1月至6月,人民陪审员参与调撤案件291件,调撤率达48?。通过人民陪审员讲“情”、法官讲“法”,二者相互配合,将法和情有机结合,使案件得以妥善调解。
二是在合议时充分发挥陪审员的裁判作用。为了将人民陪审员的裁判权落到实处,强调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裁判过程中的实质性参与。在合议庭评议时,审判长首先由人民陪审员和合议庭其他成员发表意见,当审判长与陪审员意见不一致时,审判长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是建立有力的物质保障机制。本院在财务紧张的情况下,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按时发放人民陪审员补助。每人/次案件25元,7年来总计发放陪审费154781.25元。此外,对优秀陪审员在年终给予表彰奖励和物质奖励。
三、人民陪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六年来,在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的关心、支持和指导下,人民陪审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受到上级领导的肯定和社会的认同,在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有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
选任机制不尽完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是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选任程序产生的,但实际操作中由于选任过程仓促,时间短,对侯选人难以广泛深入的考察和进行综合能力的测评,对选任的陪审员在诉讼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埋下了隐患。按照上级精神,人民陪审员来源要具有广泛性,要求放宽对文化程度的要求。本院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具有大专文化程度以下占46%,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民陪审员整体素质的提高。
对此,在今后选任人民陪审员过程中,应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仔细甄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任文化程度较高的人员,提高选任陪审员的文化素质。
部分陪审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较差。由于自身素质或职业等影响,陪审员在诉讼中自然产生对法官的依从,“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仍存在,加之法官对陪审员的作用发挥认识不足,势必降低陪审员参与庭审的积极性、主动性。
针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的教育仍然是关键,通过强化意识,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当然,从另一角度讲,应要求法官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的审判主体地位,认真倾听、正确对待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陪审员待遇较低。虽然2011年以来陪审费系财政拔款,但陪审员待遇较低,从一定程度形象了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
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机会不均,没有建立起人民陪审员走访联系制度。陪审员从事的职业不同,加之居住分散,出庭以及参加合议案件较难保证,陪审员基本都有各自所从事的工作,较难脱身从事要求随叫随到的陪审工作。
为了克服此问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采取“按季分组交流”的方式进行陪审员的具体选用。
5、对陪审员业务培训工作抓得不够。审判是专业性极强的司法权力的行使,特别是当前处在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断出现的情况下,对审判工作要求日趋提高。而法院对陪审员业务培训工作相对滞后,必然影响其整体素质的提高。
6、没有健全的陪审责任追究制度,即使出现了错误也无法追究到人民陪审员的相应责任。应当建立相应的人民陪审员考评机制、轮换机制,制定人民陪审员责任追究办法,以弥补人民陪审员责任追究制度方面的空白。
通过多年的实践,我们深深体会到,要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除了以上谈到的外,下面几点也是必不可少的。一是院党组重视、各方支持是搞好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保障。二是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关心、支持和配合,加大人民陪审工作的财政投入。三是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向社会展示了人民陪审制度的重要作用,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认同,扩大了人民陪审制度的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