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农村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也日益增多。由于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较为原则,各地以“村民自治”的名义作出的分配方案也各不相同,导致该类型纠纷日益增多。如何妥善地分配、处理土地补偿款问题成为城市化进程的一道难题。
4月9日,咸阳市秦都区法院渭滨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案件,因被告依据相关法律及村规民约制定的方案并无不当,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静属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陈良村二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丈夫系城镇户口,婚后李静户口仍在被告处。2011年10月份,被告陈良村土地被征用,村组在制定分配方案时,对出嫁女一律只分配800元,其他人均为2520元。原告认为被告陈良村及其二组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人均2520元给付土地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被告陈良村及其二组所制定的方案符合村民自治原则,其依据相关法律及村规民约制定的方案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原告李静对陈良村村委会、陈良村二组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村规民约在审判中的运用实际上是司法权与村民自治权的碰撞与协调问题。村民委员会依照自治原则,通过村民大会决定村组经济利益分配而制订“村规民约”是一项履行村民事务的形式。“村规民约”的制订必须合法且不能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否则就没有任何约束力。
本案中的分配方案符合村民自治原则,对农村的风俗亦予以兼顾,对出嫁女的分配少于其他集体组织成员,使村民更容易接受,有利于社会和谐,故本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鉴于村规民约的特殊性,在审理实践中要认真审查,符合“村规民约”的处理结果往往易于被村民接受,对于平息纠纷,稳定农村管理秩序有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