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赵明诉咸阳华北地热开发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原告沿咸阳市陈阳寨村北生产路行走时,因被告的水井流出的热水将生产路段冲毁,原告掉入热水中被烫伤,之后便一直住院治疗。后原告于2006年诉至本院,本院做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06年11月27日前原告的损失。2011年8月,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2007年2月1日以后的损失共计30万元。2011年11月11日,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鉴定结论为:原告赵明体表遗留疤痕为热力烧伤且为七级伤残。原告在行走时未尽注意义务,对其损失应承担15%的责任,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85%的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判决:1、被告咸阳华北地热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赵明损失123559.29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由于被告不合理排放热水且未尽提示义务,导致原告被烫伤并且造成七级伤残,加之诉讼程序中的相关规定,让伤者耽误了手术治疗的最佳期限,并且落下终身残疾。这起悲剧,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因此也应有相应的人来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对其行为承担原告85%的责任,原告应对其未尽注意义务承担15%的责任。
法官寄语:一起案件的圆满解决,不仅需要当事人具有基本的法律意识,在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还需要健全的法律机制保障。本案中,如果在前两次的诉讼中,原告能够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提起合理的诉讼请求,相信法院会在公正审判的基础上,为伤者减少损失并使其得到及时治疗。因此,继续深入开展全民普法教育意义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