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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事非 祸从口出 重伤害 领刑三年
作者:张宏超  发布时间:2012-04-05 09:19:2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淳化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伤害一案一审做出判决,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陈某某与受害人李某某一块在淳化县某煤矿务工,同住一个院子,又是朋友。 去年10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受害人李某某的妻子邱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在一起。受害人李某某闻讯后即持木棒赶到打架现场,用木棒对被告人陈某某头、背部殴打。被告人陈某某顿时失去理智,用随身携带的削苹果刀在受害人李某某胸部连捅两刀,致李某某胸部多处受伤,在咸阳215医院治疗20余天。后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属七级残疾。被告人陈某某也因颅脑损伤,头外伤反应,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在淳化县医院住院治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已取得受害人谅解,具备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淳化法院
责任编辑:王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