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8日乾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2011年9月24日上午,被告人王鹏闲来无事,在村子里闲逛,看到被害人刘明家大门紧锁,家中无人,想起曾在刘明父亲手下打工,见过刘父从电视机柜下取钱,猜是刘家的放钱地点,遂产生入户盗窃的念头。于是王鹏采取爬树、翻墙、撞门等手段,进入刘家,确见家中无人,直奔电视机柜,盗走刘明家现金9000多元及价值100元的银手镯一对后,逃离现场。案发后除所盗银手镯被追回返还被害人外,其余赃款均已挥霍。
乾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向乾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王鹏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最后陈述时悔恨的表示:自己一时财迷心窍,不该妄想不劳而获,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寄语】: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贪图享乐,妄想不劳而获,终难逃法网恢恢;同时广大市民也应提高警惕,不要轻易暴露自己财物存放点,以避免犯意的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