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喜事喝酒庆贺,不料却命丧酒桌,喜剧变悲剧,亲戚反目,这起曾经在当地影响极大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在永寿县法院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终于得以顺利和解,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2010年元月4日,永寿县常宁镇安德村村民刘西常(化名)当选为村委会干部,邀请亲戚朋友喝酒祝贺,其堂兄刘公里(化名)也在其中。酒桌上,刘公里当场醉倒,被送回家中后当晚死亡。事情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就受害人死亡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受害人家属情绪激动,双方矛盾升级,反目为仇。
2010年5月25日,受害人妻子李桂花(化名)将刘西常和其他一同饮酒的五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及死亡补偿费、安葬费共计12.8333万元。案件受理后,法院在调解未果后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刘西常等五人赔偿受害人各种费用31596.36元。判决生效后,五被被告均拒绝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李桂花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进行了细致的外围调查,掌握了案件实情。五被执行人均为申请人亲戚,平时关系很好,因为受害人的死亡大家都很痛苦,却不料被告上法庭,更是难以接受。基于这种情况,执行法官首先找到村委会,与村委会共同组成调解小组。向各被执行人作思想工作,让他们体会对方失去亲人痛苦的心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让他们明白自己进行适当赔偿是应该的。经过数小时苦口婆心的劝说,双方当事人终于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愿意履行义务,共同帮助受害人一家度过难关,一起棘手的执行案件得以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