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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法院:被执行人不申报财产被司法拘留
作者:贾建鹏  发布时间:2012-03-29 09:21:39 打印 字号: | |
  2012年3月23日上午,杨陵区人民法院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财产,且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宋某依法决定司法拘留15日,罚款5000元。

  该院立案执行杨凌金融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陕西力兴农业专业合作社、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宋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定被执行人宋军七日内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既未全部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还款义务,又未主动申报财产。虽经执行人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故意躲避,不愿与执行干警见面。经调查,被执行人不但经营一家餐馆,而且有私家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我院对被执行人作出上述拘留、罚款决定。

  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早日得以兑现,维护法律的权威,该院今年继续开展反规避执行活动,加大对老赖的惩罚力度。
来源:杨陵区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