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为陕西省宝鸡峡引渭灌溉管理局,依法申请的非诉行政强制征收辖区某机电工程学校“排水工程维修管理费”予以执行。此案属该院为“渠道排水工程维修费”首次依法征稽受理的成功案件。
经审查,辖区某机电工程学校系向宝鸡峡引渭灌溉管理局管辖内胭脂河道排放废水、污水的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利用供水渠道排放,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和承纳区用水标准的废水、污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收取“排水工程维修管理费”,收费标准以排水口为计量点---。陕西省宝鸡峡引渭灌溉管理局依据物价部门审核收费标准,对该机电工程学校申报核定后的年排放量10万吨计取收费。2005年至2011年该学校一直拒绝缴纳该部分费用,陕西省宝鸡峡引渭灌溉管理局依法作出“缴纳排水工程维修费行政决定”后,在法定复议期限及诉讼期限届满后,申请法院非诉行政强制执行。
秦都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院行政庭在审查行政决定后认为,该行政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遂强制扣划某机电工程学校应缴纳排水工程维修费40000元至水利行政部门收费账户。
秦都法院依法为申请人进一步加强渠道维修管理工作、确保安全防汛、渡汛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