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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转让纠纷不断 法官倾心调解化矛盾
作者:刘乐  发布时间:2012-03-29 09:15:31 打印 字号: | |
  2011年1月1日,原告周新(化名)和被告乔军(化名)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原告位于旬邑县购物中心院内的2间2层房屋租赁给被告,租期2年,每年租金1.6万元,且约定租赁期间不得转让。

  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2011年租金,2012年租金约定于2011年11月底付清。2011年5月份,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该房屋转租给郑洪(化名),约定2012年房租由郑洪交给原告,但是郑洪未经原告同意又与2011年10月份将该房屋转租给秦民(化名),约定2012年房租1.6万元由秦民于2011年年底向原告交清。2011年年底,秦民未向原告按期交纳1.6万元房租,原告于2012年3月8日诉至旬邑法院。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秦民、郑洪为本案第三人于2012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中,原告、被告、第三人各执己见,被告乔军和第三人郑洪认为其已搬出出租房,于案件无关系不同意调解;秦民虽承认自己承租了出租房,但是由于原告向他主张租赁费时提出要涨房租他不同意导致纠纷发生,为此原告多次到第三人处秦民闹事,导致其生意受到影响,因而不同意承担1.6万元房租,坚持要求原告减少两个月房租费。主审法官考虑到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经过两次转让,如果严格依据法律程序审理,涉及三方当事人之间的转让合同效力的审查,因而导致案件趋于复杂化,所以全力说服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自开庭之日起历时一周,先后经过四次调解,从各方当事人的实际需要和不利因素出发苦口劝说,多次电话沟通。3月22日,办案法官再次做调解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被告乔军承担违约金1700元;第三人秦民承担2012年房屋租赁费1.35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使该案最终调解结案,化解了多方矛盾纠纷,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
来源:旬邑县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