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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服“冬虫夏草口服液”后身体不适引起纷争 兴平市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
作者:黄国田  发布时间:2012-03-21 09:14:08 打印 字号: | |
  原告孙安民诉被告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民生家乐兴平南关南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经当事人自愿申请,在法官主持下,3月19日达成由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3000元的协议并履行完毕。

  原告孙安民,西安市人,男,现年66岁。该孙于2011年4月13日在被告兴平南关南路店以196元购买了两盒由“常州市武进康富来洋参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制造的“冬虫夏草口服液”,并索取了填写有该商品条码的销售发票,但食用后感觉不佳,身体不适。经查,原告在诉状的事实与理由中诉称,该产品的名称“冬虫夏草”和“保健品标识”醒目,该产品的批准文号是“苏卫食证字号(2009)第320412-001288号”,生产日期是2010年12月11日,配料为“纯净水和虫草菌粉等”,该产品是普通食品的批准文号,且未经过安全评价而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规定:冬虫夏草等目前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所以,被告的做法违背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规定,被告对原告诉称无异义。至此,经过兴平市法院东城人民法庭庭长史泽旭和办案法官李晨毓多次耐心地给双方做工作,该案最终得一成功调解结案,实现了案结事了的目标。
来源:兴平法院
责任编辑:王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