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三原县人民法院民二庭以“五进”方式进校园,调解一起校园伤害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告当庭将赔偿款1500元交付原告,使该案在校园成功调解,不仅取得了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更重要的是教育了校园学生,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朱慧(化名)与被告刘冬(化名)均系三原县地方高中在校学生,2012年2月25日下午4时,学校已打上课铃,原告在教室正准备上课,二被告在教室相互投掷“雪碧”瓶玩耍,不慎用装满水的“雪碧”瓶砸伤原告眼部。原告被送往三原县医院治疗20天,被诊断为右眼挫伤、前房出血。之后,原告因右眼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5000元,二被告仅支付医疗费2000元。经协商无果,原告认为三原县地方高中未尽到应有的管理责任,从而导致被告在教室投掷矿泉水瓶玩耍造成原告受伤,被告系直接侵害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诉讼到法院,请求三被告共同承担各项费用9000余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员以理析法,明确责任,力争使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调解处理,毕竟原告及被告李某、刘某均系在校学生,尽量减少对孩子成长、教育的影响。调解过程中审判员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相结合的方法,耐心细致的为原、被告作调解工作,本着寓教于人的思想使原、被告换位思考,使双方当事人设身处地的为对考虑。最终,原、被告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的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三原地方高中免去原告该学期的学费,被告李某、刘某自愿共同共同赔偿原告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