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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县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生命权案件
作者:夏芳 张维  发布时间:2012-03-09 09:50:07 打印 字号: | |
  3月5日三原县人民法院民二庭调解一件因自家挖坑致人死亡而引发的邻里纠纷,房主刘明(化名)自愿当庭一次性赔偿死者周丽(化名)家属各项经济损失7.7万元。

  刘明与周丽系邻居,不久前,刘明动工将房屋建至五层楼,并在中后门处安装升降机以便其经营的瓷砖的搬运。1月28日上午周丽到刘明家借生活物品时,不慎踩空掉进升降机下的大坑之中,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周丽的家人认为,死者对刘明家的位置情况不了解,刘明新安装的升降机没有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其过错是导致周丽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2月1日,周丽的家人向三原法院起诉,要求刘明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0万元的70%,计21万元。

  刘明辩称,其将自己家二楼作为仓库存放瓷砖并安装升降机周丽清楚,周丽对现场的环境十分熟悉,且事发的地点不属于公共通道,法律没有规定在私人空间设置障碍物或挖坑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他在本案中没有过错,要求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明在自己家安装升降机并在升降机下面的大坑上未作明显标志,存在安全隐患,在客观上对周丽产生了一定的误导,因此刘明对周丽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但周丽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对刘明家安装升降机留有大坑,应当知道他家大坑的位置及大坑的危险性,周丽自己未能注意安全,致事故发生,其自身的过错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审理中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为原、被告作调解工作,本着寓教于人的思想使原、被告换位思考,使双方当事人设身处地的为对考虑。最终,原、被告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的达成调解协议,刘明自愿当庭给付周丽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理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的30%,即9万元,原告表示满意。
来源:三原法院
责任编辑:王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