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冯某(女)和被告唐某(男)在外地打工相识,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后二人感情不和,原告冯某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与被告唐某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法定抚养费。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除了夫妻关系。
【案件索引】
咸阳市秦都区法院(2012)咸秦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调解书。
【审理】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冯某与被告唐某自愿离婚。
2、婚生女小唐由被告唐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唐某自理。孩子的起居生活由原告冯某代为照料,被告唐某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1200元。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原、被告双方各半承担。
【争议焦点】
离婚纠纷中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义务能否分离。
【评析】
针对这一问题,实践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抚养权和抚养义务不能分离。因为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孩子在生活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若照料人不是孩子的监护人,那么,就会增加受害方的诉累。第二种意见认为,抚养权和抚养义务可以分离。在一些特殊的离婚案件中,双方往往因为抚养权问题达不成协议而使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虽然法官是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来判决的,但是往往判决的结果并未真正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从日常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孩子由夫妻一方抚养,另一方按约定给付抚养费。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尽了抚养义务,没有抚养权的一方虽未尽抚养义务,但是给付了一定的生活费,这样,孩子的生活既能够被很好的照顾,还有一定的物质保障。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官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用一种变通的方式解决夫妻之间因抚养权问题而发生的矛盾,不仅为孩子赢得了良好的生活环境,同时也和平的解决了夫妻双方的矛盾。
本案中,被告唐某在外地打工,有较好的经济收入,但是由于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孩子的日常生活。在调解过程中被告唐某坚持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原告冯某则表示愿意在合理的条件下抚养孩子或者支付抚养费。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提出建议,被告唐某拥有孩子的抚养权,但是孩子的日常生活由原告冯某照料,唐某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唐某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一建议提出后,当即得到了原、被告双方的认同,至此,一起离婚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寄语】
虽然,法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以离婚纠纷为例的此类家庭纠纷有其特殊性。作为法官,既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正审理,更要从实际出发,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妥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这样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