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年底,永寿县监军镇城关村村民李娜(化名)与永寿县监军镇永寿村第四村民小组村民刘能(化名)结婚,婚后李娜将其户口迁入永寿村第四村民小组,该村组未给其划分责任田。2010年永寿村第四村民小组部分土地因公路扩建被征收,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村组以李娜系外来户为由拒绝为其分配土地补偿款,双方多次沟通未果,李娜认为自己的户口关系现已迁入该村,理应享有在该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权利,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永寿村第四村民小组分配属于自己的土地补偿款。
随着城镇开发和公路建设的不断兴起,城市和公路附近的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随之而来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时有发生。
农村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补偿费,在性质上是对集体所有权的补偿,土地补偿费的性质决定了土地补偿费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用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土地补偿费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故如何争取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纠纷的前提。而该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应当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是否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等多方面综合因素确定,不能仅仅单方面依据未承包集体土地而判断其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为在目前集体土地所有制和家庭承包制之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仅仅在每一轮新的承包开始时,才具有确定农户承包面积的意义,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漫长过程中,必然存在人地矛盾问题,在每一轮新的承包没有开始时,不能因当事人无地可包,就认定其“不以承包经营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并进而否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与其他涉农纠纷相比,具有矛盾激烈,难以化解的特点。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及农民土地纠纷时更应该加大四项举措:一是注重调解化解矛盾;二是周密安排认真审理;三是强化庭审教育功能;四是释明答疑宣讲法律。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进一步维护农村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