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长武县法院对一起当事人已经依照计划生育政策做了绝育手术的离婚纠纷作出判决,沈丽(化名)与李靖(化名)离婚,孩子李月随沈丽生活,孩子李旭随李靖生活。
沈丽与李靖于2003年1月2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1月10日生一女李月,2007年9月4日生一子李旭。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过矛盾。2009年腊月18日两人发生纠纷后,原告负气回了娘家,之后两人再无共同生活过。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原告于2010年1月份曾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两人并未共同生活。
同时法院查明,原告于2008年做了绝育手术。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一女,婚续时间较长,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多次发生矛盾纠纷,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且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致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原告已做了绝育手术,且两人有一子一女,原告要求抚养孩子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