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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追逐再酿车祸 法院细心调解双方当即履行
作者: 李亚维  发布时间:2012-02-28 13:38:59 打印 字号: | |
  2月27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交通事故逃逸,两车互相追逐致使一车侧翻后,滑出又撞途经此地另一小型普通客车,致小客车司机贾山受伤、小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件,双方已履行完毕。

  2011年11月1日中午,王钢驾驶陕D26618小型普通客车与陀鹏驾驶陕DD2763小型普通客车在渭城桥十字发生交通事故,致陀鹏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王钢驾车离开现场,向世纪大道驶去。陀鹏驾车在后追赶,两车行至世纪大道蓝马转盘以西约二百米处时相撞,致两车再次受损,陕D26618小型普通客车侧翻后滑出又撞上途经此地的贾山驾驶的陕DJJ890小型普通客车,致贾山受伤,陕DJJ890小型普通客车受损。

  该事故经秦都区交警大队调查认定:王钢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据此认定王钢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陀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据此陀鹏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双方对第三人贾山的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后贾山诉讼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12000元。法院第一次组织调解时,王钢情绪激动,认定自己也是事故受害者,原告车辆是陀鹏撞的,交警队认定自己也要承担责任本身就不合理,现原告还将自己告上法庭,故不愿调解。三方争辩激烈使调解工作陷入僵局。鉴于此承办法官让原告贾山及陀鹏先行离开,依据该案事实,就相关法律规定对王钢进行细致解说。三日后王钢主动电话联系承办法官表示对法官的讲解已完全明白,请求再次调解。

  2012年2月27日,本案第二次调解各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王钢、陀鹏共同支付原告贾山各项损失共计9000元,双方再无其它争议。现在本案已履行完毕。(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秦都区法院
责任编辑:王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