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4日,永寿县马坊镇东张村村民李昭(化名)开始张罗春耕事宜,他逢人便称永寿法院帮了他的大忙。
2000年12月,李昭和时任本村村委会主任的李刚(化名)签订协议,由李昭承包本村耕地50亩,每亩每年交承包费35元,期限为20年。协议签订,李昭当即交清全部承包费3.5万元。之后,原告一直耕种。2011年7月,马坊镇东张村村委会主任换届,新主任上任后,以前任村主任未移交相关手续自己不知为由,收回李昭耕种的50亩耕地。为此,李昭多次找村委会协商未果。遂于2012年2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依法继续履行合同。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春耕在即,为了不影响集体土地的正常流转和农民的正常耕作,在第一时间找原、被告了解情况,并实地进行勘查,充分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联系原、被告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向双方阐述法律法规,反复讲解有政策规定,分析诉讼的利弊得失,结合案件双方当事人各自不同的价值取向,尽量寻找双方矛盾的平衡点,经过尽五个小时苦口婆心的说服教育,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自愿变更合同,由原告在原合同的基础上每亩增加10元的承包费,原告当即兑付了增加的承包费,案件得以顺利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