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7日,永寿县法院成功执结一件委托执行案件。
2008年8月,高明辉(化名)与汽车公司签订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在给付部分款项后,高明辉因经营不善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还款。汽车公司多次讨要未果,于2011年3月起诉至礼泉县人民法院,要求高明辉归还下欠购车款及利息8.8336万元。后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高明辉向汽车公司支付购车款及利息8.8万元。协议达成后,高明辉因交通事故正在处理中,未按调解协议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汽车公司遂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高明辉居住地在永寿县,礼泉县人民法院遂委托永寿法院予以执行。
执行案件受理后,永寿法院执行法官及时与高明辉取得联系,其表示愿意还款,但因为目前正在处理交通事故,希望能予以宽限。鉴于高明辉尚且有交通事故案这一情况,永寿法院执行人员遂主动前往其交通事故案处理单位多次沟通,协调,并和双方当事人多次谈话沟通。在各方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汽车公司同意了由高明辉给付5万元的和解条件,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