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是我国最隆重的节日,是全家团聚、其乐融融的日子,而身在铁窗内的宇某,被取保候审的王某却在为自己一时贪念种下的恶果悔恨不已。二0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乾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宇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王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3000元。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时许,被告人宇某在乾县峰阳镇师家咀村串亲戚回家途中,发现该村一住农户门前停放着一辆兰色五羊125型摩托车,随手捡来一根废弃钢筋条,趁无人之机,采取撬开车头锁的手段盗走该车。并于当晚将车骑至乾县工业区被告人王某摩托车修理门市,王某明知该摩托车是偷来的情况下,以9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后王某将该车交给其姐夫另行喷漆,准备自用。宇某将所得900元赃款全部挥霍。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被告人宇某在其兄宇某某的劝说、陪同下向乾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破案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经乾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为2766元。两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并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宇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予以处罚。本案中赃物已追回且已返还被害人,未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公开宣判时,二被告人均表示服判,并称:一时贪念害死人,回归社会重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