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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壮年遭横祸 能动司法化纠纷
作者:师晓黎 魏娟  发布时间:2012-02-09 15:13:26 打印 字号: | |
  本是家中的顶梁柱,上有父母需要赡养,下有幼儿靠其抚养的安某于2011年7月2日在工地上(XX装潢公司承包的农行装修工程)因楼面断裂从二楼坠至一楼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腰椎骨折伴脊髓损害、腰椎横突骨折、软组织损失。入院治疗56天,在尚未痊愈的情况下,因无医疗费而出院在家,生活陷入困境。

  2011年12月5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安某诉被告杨某、XX装潢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咸阳分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鉴于原告的特殊情况,秦都法院将此案件作为特办案件,缓交诉讼费用。秦都司法局亦对安某提供了司法救助,指派一名律师为安某提供司法援助。

  办案法官接到此案后,为了尽快解决原告的困难,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实现,多次召集与案件有关联的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2012年2月8日当事人终于达成协议:被告XX装潢公司、杨某共同一次性赔偿原告安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金、护理费(伤残后的护理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器具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8万元;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咸阳分行从应付XX装潢公司的工程款中,直接支付原告安某28万元。

本案纠纷的圆满收场,最重要的莫过于法官充分发挥了能动司法的作用,通过多方联动、援助弱者,从立案入手,向弱势群体提供司法救助,开通绿色通道。在审理中充分运用调解机制,从保障弱者合法权益出发,不懈努力,促使农行从工程款中直接支付给原告28万元,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法官寄语】 原告安某正值壮年、又是家中的经济支柱,虽然经调解获得28万元的赔付,但其内心的痛苦是用金钱无法抚平的。承办法官提醒建设方、承包方在施工中不仅要抓工程建设,更重要的是要强化责任意和增强用工安全意识,识防患于未然,避免事故发生,杜绝不安全隐患,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秦都法院
责任编辑:王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