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2011年12月5日下午5时许,范某及众亲友心急如焚地来到乾县法院梁村法庭,称其幼子范某某被其同居男友张某劫走已数日,下落不明,公安机关认为范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让其来找法院解决。
法庭同志了解到,原来范某与张某2011年1月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居生活。双方均系“再婚”,范某带着与前夫生育的幼子范某某、张某带着与前妻生育的女儿张某某共同在一起生活。由于当事人双方文化程度均较低,又都不善于处理家庭矛盾,同居生活很不平顺,常因生活琐事吵闹,范某曾数次提出解除同居关系未果。2011年9月,范某带着儿子离开了张某家,住回了娘家,张某数次叫范某回去未果,向范某要彩礼钱及为“结婚” 花费的费用也未果。2011年11月27日,张某偷偷将范某的儿子从范某的娘家骗走,在外躲藏数日不归。范某十分担心,多次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属家庭民事纠纷,叫范某来法院立案解决。
二、立案与审理:法庭同志了解此情况后,认为张某劫持孩子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拘禁,不属法院受案范围,让范某找公安机关解决。可是,范某情绪十分激动,死活听不进去,认为司法机关相互踢皮球,不为民做主。她一方面硬要求法庭解救儿子,一方面准备纠集亲友去打架。法庭几名法官为了不使事态恶化,在法律规定与现实情况很难诀择的情况下,一致同意先按简易程序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立案,看事态发展再决定是否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后,干警们立即顶着阴雨寒流赶到张某家。可是,张某家人闻听法院来人,便紧闭前后大门,无论如何就是不开门。周围邻居一听是这事,纷纷向法官诉说范某的种种不是。同志们在阴雨寒流中在张某家门外一直等到晚上七点左右,天已完全黑了下来,张某家的门还是叫不开。同志们最后找来村干部,在村主任的配合下,终于走进了张某的家。张家很困难,只有几间破旧的土坯房,屋内四壁空空,寒风刺骨,张某80多岁的老母亲躺在冰凉的土炕上。见到法庭干警,她情绪十分激动,大骂范某骗了自家的钱财,让自家落得人财两空……面对此情此景,同志们耐心地给老太太讲法律、讲道理,并表达了对张某一家人的同情,取得了老太太的信任。老太太表示要听法官们的话,善待范某的孩子,尽快让儿子把小孩交给法庭。走时,同志们一再嘱咐村干部多做张某一家人的思想工作,直到晚上9点多钟,同志们才返回单位。
第二天,法庭同志及时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在张某所在村干部积极配合下,经过一整天说服教育和调解,范某返还了张某9000元彩礼,放弃了个人嫁妆,张某也将孩子安全地交给了范某,避免了双方矛盾的升级,较圆满地解决了这一棘手纠纷。
三、评析:此案虽已圆满解决,从司法为民、便民角度讲,也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就法律效果而言,此案值得商榷、值得思考。此案中,张某已非法、故意地剥夺了范某某的身体自由,其行为明显已涉嫌非法拘禁。然而,法庭由于考虑到双方矛盾恶化的紧迫性,甚至迫于范某及家人的无理取闹,按民事案件办理了已涉嫌刑事责任的案件。如果经过法庭同志的努力,张某仍拒不交出孩子并不露面,范某以法院已受理非要向法院要人怎么办?法院此时除了向公安机关就劫持孩子一事发出司法建议外,是否还要承担法律责任,甚至不必要的麻烦或舆论风险?!对于此案,法院 以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立案受理,是否合法恰当,请各位同仁各抒己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