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是司法机关的生命和灵魂,以普通公众的视觉对司法公正的理解,需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界定,即公正包括主观态度方面的公道正直和客观结果方面的公平正义两重含义。法官必须以庄重、正直的客观形象,从当事人及公众的主观感受和社会评价角度完善司法公正的程序,即法官要给当事人一种公正的感觉。
司法不公的形象和评价之肇始往往源于败诉方或受到不公平对待的当事人的怨恨和散播,而当事人怨恨司法不公又往往发端于对法官形象不公的先入为主。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高度自律,深居简出,仪容端正,甚至那套特别注重形式的假发长袍,都是特别重视法官形象公正的证明。这也反证了法官形象公正确系司法公正内涵的一个重要内容。树立法官的公正形象在当下中国司法公信力低下的实践中还具有特别的价值和意义。
法官的公正形象应为:法官在整个司法诉讼的程序过程中,以公道正直的态度所表现出端正文明,一身正气的外部形象。法官的形象公正由法官的日常司法礼仪,诉讼程序中的言谈举止和裁判文书等要素构成。
司法诉讼过程相对的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及法官在法庭审理的过程和法官的庭外诉讼过程
一 法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语言
英国杰出法理学家麦考密克说:“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法官的法庭语言是法官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法官在法庭上的负面表现有以下几种:1、急于查清事实的法官。特点为在双方辩论还没有充分展开之前,法官就急于查清事实而提前介入双方之间的辩论。这些法官对说话的时间发生了错误的认识,这样的法官也极易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法官在帮助对方的印象。2、不耐烦的法官。其特点是烦躁易怒,随意打断当事人的陈述,态度粗暴。这些法官的问题主要出在怎么说,出在使用语言的方式上。事实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心情复杂程度不是法官能够完全体会到的,法官的言谈举止会对当事人的心理产生较大的影响。法官的音调,语气,节奏能集中表达出法官的情感。法谚有云:“正义不生气。”,但不耐烦的法官在法庭审理中并不少见。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法官开庭时与当事人打嘴仗,甚至动辄训斥当事人。有的法官遇到言辞激烈,情绪激动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双方为一问题争吵不休时,往往会说出“有没有完(指当事人之间的讲话)?”“少说没用的话!”“我问你什么你就说什么!”等不良效果的语言,这除了与审判作风专横有关外,还有悖于“法官不得与当事人辩论”,“法官不应介入争论”的司法理念。有不少法官由于有很好的耐性听取当事人的的意见而获得当事人的信任甚至社会的褒奖,例如宋鱼水法官在审理一位老作家诉某出版社稿酬纠纷案件,在庭审中,老作家情绪激动,一遍一遍的重复陈述,将旁听席上的人送进梦乡,宋鱼水法官神情专注地听着,不时的轻轻点头,一直到中午十二点多,等老作家的情绪缓和下来,宋鱼水才向他讲解出版合同方面的法律规定,指出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不当之处,老作家一言不发,半晌,突然站起来说:“法官,我接受被告的方案。这事发生以后,你是第一个完完整整听完我讲话的人,你对我尊重,我信任你,我尊重法庭的意见。”也许这样处理问题的方式在法官中引发争议,但是毫无疑问,有耐心是法官的优良品质之一。3、缺乏智慧的法官。“智慧”是法官最重要的品质,而缺乏智慧的法官的特点是:说了不该说的话,该说的话没有说。比如在民事庭审中,法官问一方当事人:“你将违约情况讲一下。”“你将侵权的过程谈一下。”案件都没有审理完毕,怎么确认是违约,侵权?这就是法官的主观臆断,未审先定,话一开始就让当事人反感,甚至形成对立情绪。究其原因是法官没有程序公正的理念。由于忽视程序的独立价值,庭审过程中,法官处于自己内心的确信而任意作出令某一方难以接受的表达,破坏了正常的审判程序,导致当事人对实体公正的判决仍然心存疑虑,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二 法官在庭审之外的语言也是影响法官公众形象的重要因素。
以案件当事人及旁听群众的视角,法院工作给公众的印象很大一部分来源于法官群体的法庭语言,但也决不能忽视法官在庭审之外诉讼程序中的语言修养与语言艺术。
1、专业语言与大众化的冲突。在中国的司法改革进程中,早几年比较要求法官使用“法言法语”,而这些年又要求法官们在民事审判中注重调解,在执行程序中注重和解执行来彻底解决纠纷。由于解决纠纷和确认规则这两个司法社会职责对司法语言有不同的要求,从而出现了司法裁判语言专业化和大众化的冲突。比如在询问事实,特别是针对文化层面比较低的当事人(或者调解)的时候,过于专业化的语言对于纠纷的解决将起到极大的阻碍。尤其体现在基层法院,如法官问:“原告你有什么诉讼请求?”原告答:“我没有什么诉讼请求。我让他还钱。”法官问:“被告,你有什么答辩意见?”被告答:“我没有什么答辩意见,我没有钱。”在执行过程中,法官问被执行人:“你如何履行执行标的?”被执行人答:“我没有欠他什么标的。”这种情况下,简单要求法官使用“法言法语”是荒唐的,但是司法程序中纠纷不是随意解决的,必须在法律规则的指引下进行,法律活动就是对经典文献的注释,阐明。这就要求法官的司法活动必须采用必要的专业术语,所以法官对其所解决的不同纠纷的案件,在不同情况下使用语言的不同存在冲突,也促使法官在不同语境下针对不同对象采用不同的语言方式。
2、注重法官庭外诉讼程序中的语言修养。
理念的更新与调整法官庭外诉讼程序中语言使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不同的地区,审理不同案件的情况下有不同的要求。一方面要注重法官在庭外调解和执行过程中语言的中立性,客观性。树立整个诉讼程序公正的理念,进而促进法官庭外语言的规范化。例如一离婚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在法官耐心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这一过程,双方当事人对办案法官均无异议,但在法官执行兑现调解书内容后,法官对女方讲:“我看男方人挺好的,是你有问题吧?和男方离婚,往后再找这样的男人可就不容易了。”虽然案件审理及执行结束,但女方听后仍大为反感,心中顿生此法官一定是拿了男方的好处,认为法官在帮另一方当事人说话,从而留下法官不公正的形象。法官语言水平的提高,有赖于法官个人素养的提升。法官不能是粗鲁的、烦躁不安、口无遮拦的人。法官首先必须是一个谦恭有礼的、善良的、有教养的人。法官的语言当然是以其法律专业素养作为基础的,没有专业素养,所谓的法官在诉讼程序中语言水平的提高只能是“空中楼阁”,但是法官在提高专业素养的同时,也要着重致力于个人修养的提高。
综上所述,对于法院而言,法官群体应当更加关注法官与公众接触的每一个环节,以理性的分析、研究、探索良好的与公众沟通的方式,从而建立良好的、理性的公众沟通界面,实现公众所期待的正义。对于法官个人而言,语言水平的提高不一定能使我们成为伟大的法官,但懂得并运用语言策略和技巧可以帮助我们成为一名真正合格的法官,或者就更高的追求而言“法官话语演绎的不是自身的喜怒哀乐,而是沐浴人心智的法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