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李磊、宋涛、雷宇、刘鑫、刘飞(均为化名)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十二年,有期徒刑十一年及有期徒刑六年。
2008年8月份,被告人李磊、刘鑫、刘飞驾驶租来的面包车,在咸阳市红星烟酒商行进行盗窃,李磊用撬胎板把商店门撬开,刘飞和刘鑫将店内的烟强行抱上车,三人共盗窃芙蓉王等各种类香烟共计5754.00元,后被告人李磊以3800元低价销售给他人,三人将脏款挥霍。2009年10月5日,被告人李磊伙同被告人刘鑫、刘飞驾驶租来的车辆,采取焊割撬门方法进入咸阳市敏达烟酒商行盗窃金沙黄鹤楼等各类香烟共计37184.30元,后被告人李磊以12000元低价销售给他人,并将赃款挥霍。2009年11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磊伙同被告人刘鑫、刘飞、李虎(在逃),驾驶租来的瑞风牌白色车采用焊枪割开门锁,盗窃西安市未央区和平村明亮商店的黄鹤楼等各类香烟共计26630.00元。被告人李磊将被盗物品低价出售给他人,所得赃款16000元已挥霍。2010年1月24日,被告人李磊伙同刘飞、刘猛(在逃)驾驶刘猛租来的一辆黑颜色现代小车,窜到泾阳县,撬门进入泾阳县赛格电脑行盗窃各类电脑、显示器、内存卡等物品共计34405.00元。2010年2月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磊伙同李虎(另案处理)、郭刚(在逃)、张峰(另案处理)驾驶李德虎租来的途胜越野车窜入西安市高陵县姬家乡杨官寨综合市场,用氧焊将门割开,盗窃心谊烟酒行各类烟酒共计15587.00元,后由被告人李磊联系将被盗物品低价出售,所得赃款8000元已挥霍。2010年2月15日下午,被告人李磊、李虎(另案处理)、郭刚(在逃)驾车窜入泾阳县境内,采取撬门手段进入泾阳县诚信烟酒店进行盗窃各类烟酒等物品共计价值90629.00元,后李磊低价售于他人,所得赃款40000元已挥霍。2010年4月3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磊、宋涛驾驶白色QQ车窜入泾阳县,剪开门锁,进入泾阳县南环路徐某家,盗窃海信56寸电视机一台,价值8100元、联想电脑一台价值1890元,共计9990.00元。2010年4月5日晚,被告人李磊伙同宋涛、雷宇翻墙进入泾阳县建设巷曹某家,撬开防盗门,将保险柜和电脑、手机等物品抬上车,在半路将保险柜撬开,内有金条两根共300克,所盗物品经评估总价值95090.00元。
李磊、刘鑫、宋涛、雷宇、刘飞采取割门、撬门、翻墙入室等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多次盗窃,触犯法律,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只能自食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