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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多人少 出路何在
作者: 李龙  发布时间:2012-01-30 16:21:53 打印 字号: | |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发展,社会进入转型期,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各种矛盾纠纷大量增多,各类诉讼案件急剧增加,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日趋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院的办案效率。最高人民法院今年二月发布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基层人民法院共审结案件933万余起,占全国法院审结案件总数的近九成。“案多人少”已经成为基层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最突出的困难和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案多人少”已经放大成为反映法院工作困难、压力、难度和挑战的代名词,因此而引发的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之间不适应的矛盾,逐步变成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主要矛盾,可见其问题之大和问题之严重。不及时解决或者解决不当将极大地影响人民法院工作全局,影响人民法院服务科学发展和自身科学发展,甚至影响到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和司法制度。因而如何妥善处理这一突出的困难和问题成为了新时期基层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重大而又迫切的课题。

  在目前形势下,“案多人少”将长期存在,或者在部分地区,主要是经济发展较快、城市化进程加速的地区将长期存在,这是一个必须正视的问题。以笔者所在的派出法庭为例,庭室共有办案法官6名,2010年收案649件,结案647件,人均办案108件;2011年收案858件,结案853件,人均办案142件。截止目前,2012年收案已达270余件,虽然增加了两名办案法官,但是“人少案多”矛盾仍旧比较突出,细究此问题出现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方面:

  1、案件分流机制不健全,程序设置不够合理。不论案件简单复杂,争议标的价值大小,都采用同样的诉讼程序,大量的司法资源浪费在繁琐的程序之中,影响了法官的办案效率。

  2、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人民法院诉讼费作了大量调整,基层法院的诉讼收费平均下降七成,一些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和途径解决的矛盾纠纷,因为诉讼成本的降低,人民群众更多的选择通过“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从而使得基层法院收案数量连续增加。修改实施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对基层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标的作大幅调高,同时物权法、劳动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一大批法律相继出台或修订,这些法律的规定加大了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纠纷都通过诉讼渠道解决,使法院的案件有增无减。

   3、基层法院人员配备不足。基层法院对于人才的吸引力相对较小,从而造成人才短缺,人才断层,基层人民法院人才流失现象严重;法官结构不合理,法官年龄断层比较严重,致使一些庭室人员过少,不利于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4、部分法官职业水平、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基层人民法院少数法官由于自身职业水平不高,加上自由散漫,对于自己办理的案件不够重视,工作不够认真细致,临界审限时草草结案,导致“案结事不了”,最终被发回重审,从而增加了工作压力。

   案多人少的矛盾不断激化,从而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影响了审判质量效果的提高。由于案多人少法官疲于应付,牵扯过多精力,没有闲暇时间用来学习“充电”,知识与观念难以更新,导致案件的质量无法保证,进而影响了社会矛盾的真正化解。因案件审判质量不高,造成当事人不服导致上诉或上访,影响到社会矛盾的真正化解,审判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有效发挥。相应的,法官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长时间超负荷工作,使法官的身心负担过重,且基于个人主审承办的案件数量过多,办案人员也承担着沉重的心理压力,长期处于焦虑、烦躁、不安状态,从而陷入一个恶性循环,职业倦怠现象比较突出。

   要解决“案多人少”问题,要系统深入的分析和综合的考量,不能简单粗暴的搞人海战术,也不能靠年底突击结案;更不能以超负荷工作、牺牲法官身体健康为代价,也不能以损害当事人权利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审判质量、影响司法公正为代价。“案多人少” 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要求我们要用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要从中国国情和基层法院的实际状况出发,要积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协调综合来考虑,不能指望一蹴而就的解决所有问题。

  当前,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结合基层法院实际情况,我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1、适时补充法院审判力量。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从社会公开招录德才兼备的优秀力量加入人民法院。同时,各级财政要对人民法院的办案经费给予充分保障,提高法官薪资待遇,做到既能引得进人才,又能留得住人才,保证法院人才结构的完整性。

  2、建立科学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推广纠纷解决的多元方式。大力推广人民调解、仲裁,使人民群众有更多的纠纷解决方式可以选择,实现纠纷解决的合理分流。这方面的工作虽然已经初见成效,但是由于缺乏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参与,实际发挥的效果仍不尽如人意。人民调解处境尴尬,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然而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是由群众自治性的组织设立,其受理案件的权限有限,而且调解协议的效力需要人民法院的确认才具有强制执行力,所以老百姓对于人民调解的热情不高,而倾向于直接诉至人民法院。

   3、积极推进审判方式改革。积极探索符合基层法院工作特点的科学高效的诉讼制度,优化人员配置,强化人力管理。笔者所在的基层法庭为了提高庭审效率,积极探索法院工作方式改革新路子,经过认真细致的调研,撰写了一份“诉讼指导”,在向当事人送达传票的同时附上,“诉讼指导”对于法院审理案件的流程以及当事人在各个诉讼阶段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的阐明,并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所要提交的各种材料、证据做出了详细的指导,建议当事人在参加庭审时提交制作较为规范的证据目录,以提高庭审效率,节约诉讼资源;结合实际设立速裁庭,快捷审理简易案件;强化“诉调对接”。依托立案庭,设立联调室,邀请人民调解员共同参与诉前调解,在当事人到法院要求立案时,立案庭法官针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等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先行调解,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做好判后释疑工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4、提高法官司法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审判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积极组织各种调研和培训,切实提高审判人员自身素质。关注法官心理健康,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法官长期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要保证法官的休假权利,多开展一些文化娱乐活动,舒缓心理压力,让法官以健康的心态、饱满的精神投入到工作中,才能提高工作效率。

   5、加大基层法院“五进”工作力度。结合陕西省高院开展的“万名法官下基层、访民意、听民声”活动和“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根据本院实际,选取一些典型案例到案发地就地巡回开庭审理,着重从相邻关系、婚姻家庭、土地征用、拆迁安置等典型案件的审理入手,就地开庭,便民司法。积极开展巡回审判,承办法官在开庭前与当地社区、村组取得联系,争取其支持,并将开庭公告张贴在村组显眼位置,吸引当地群众参与旁听,以案释法,以案释人,尽量做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最大程度的消除不和谐因素,从而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6、七是推动立法,完善相关制度。例如,尽快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中规定小额诉讼制度,采取一审终审,为快捷解决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基层法院是司法为民宏伟工程的窗口单位,是案件审理的主力军,要积极调动各方面因素,使大量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必须要树立科学发展观,通过自身不懈努力进一步推动司法不断完善,缓解基层法院的办案压力,减轻法官的身心负担,更好的发挥审判功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进而持续稳定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真正做到人民法院为人民!
来源: 秦都法院
责任编辑:王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