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咸阳秦都区人民法院终结了一起申请支付令的督促程序案件。
2009年9月申请人周霞(化名)在被申请人咸阳立新建材有限公司(化名)打工,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10月、11月及2011年1月工资共计4300元,为此,申请人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下发支付令,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欠款4300元,申请人附加盖被申请人公司印章欠条一张为证。
经本院审查,于2011年12月30日发出(2012)咸秦督字00001号支付令,被申请人于31日签收并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法院递交书面异议书,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发出(2012)咸秦督字000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2011)咸秦督字0000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依法起诉。
【法官寄语】支付令具有方便、快捷、收费较低优点,但是支付令法律规定限制太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支付令发出后,只要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不做实质审查,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动失效,当事人应另行起诉。在司法实践中,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率较高,导致支付令的生效率偏低,农民工讨薪需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