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17岁少年开吊车撞死师傅 7位被告应由谁承担责任
作者:王雅宏 吴静  发布时间:2012-01-29 14:29:00 打印 字号: | |
  1月19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寇某等5人诉被告咸旬高速公路管理处、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温某、刘某、赵某、赵某(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

2011年4月25日下午4时许,被告赵某(小)在事故发生工地工区干活时,受害人盛某请求被告刘某帮忙用事故吊车吊一下压路机盖,刘某开来事故吊车,被告赵某(小)即驾驶事故车辆倒车,由于操作失误,将吊车后侧修理压路机的受害者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7位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总额为505309.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为事故吊车承保交强险,应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择部分应根据过错确定赔偿责任。本案中,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为事故吊车的实际租赁使用者,故应承担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之外的损失;某(小)作为侵权行为的实施人,应对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某无证上岗,同时将吊车交由无证的赵某(小)操作,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赵某为事故吊车的实际车主和刘某的雇主,雇佣没有资质的刘某操作吊车,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责任;受害人收到损害的结果与温某对赵某(小)的雇佣有直接关系,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的精神损失赔偿费用偏高,适当予以减少。最终,法院判决:

   一、原告损失共计421199.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额范围内赔偿120000元。

   二、原告损失301199.5元,由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赵某(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下列被告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赵某承担5%责任计15059.9元,被告刘某承担5%责任计15059.95元,被告温某承担15%责任计45180元(已制服4237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此类案件由于原被告人数众多,对责任的划分相对来说也非常复杂,责任的承担在实践中有很多种类型。不论最终的结果如何,希望每一位法官能够公平、公正的审理,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秦都区法院
责任编辑:王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