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法院民庭在民事案件审判中,始终坚持以调解为主,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的司法理念,把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2012年1月11日,一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经办案法官坚持不懈的努力,使尖锐激化的矛盾双方握手言和,并当即履行完毕,实现了“案结事了”。
原告王林(甲方)与被告高原(乙方)于2010年8月30日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承建钢筋工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甲方提供机械、设备、建筑材料,乙方出工投劳,甲乙双方共同管理。甲方每月按所完成工作量的 75%的工程款给乙方,剩余25%在工程结束后,一个星期内付清全部尾款,因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纠纷导致该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被告于2011年3月撤离工地。后来因双方在方量方面有争议导致无法进行劳务费结算,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2011年12月20日,该院受理了王林诉高原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多支付的工程人工费9万余元。而被告认为原告还拖欠其工程款13万没有结清,双方一时争执不下。熟知案情后,办案法官认为临近年关,如案件能成功调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将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好处,能使两个家庭都能过个好年。为此,承办法官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在庭前分别与双方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双方对该合同纠纷的看法。经过仔细思考以及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对他们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一方面告诉原告可以作出适当让步,以达到尽早结束诉争,减少诉累。另一方面向被告宣传法律知识,告知他这种签定了合同却不履行的行为是违约行为,更是违反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需承担法律责任。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各让一步,最终双方自愿达成。王林自愿给付被告高原工程劳务费26000元,并当场履行。至此,该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案件的成功调解缩短了办案周期,有效地减轻讼累,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力地维护地区的和谐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