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4日,永寿法院民庭法官成功调解一起民间纠纷,促使邻里双方握手言和。
2011年9月,被告王振兴(化名)老汉喜得贤孙,在孙子满月时大摆宴席,宴请亲朋及全村村民。原告邻居王海(化名)养了两头猪,过完事的剩饭剩菜,王振兴老汉觉得倒掉怪可惜地,于是在没有向王海打招呼的情况下就将所剩的饭菜倒在王海的猪食槽里。第二天猪就卧着不起来,王海纳闷,王老汉说:“是猪吃饱了,我将昨天所剩饭菜,给你家猪吃了。”到了下午还是卧着,王海叫来兽医,经诊断为食物中毒。到了晚上两头猪就死了,两家为此发生了吵闹。后王海将王振兴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案件受理后,法院认为双方系邻居,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多次做双方调解工作,但双方各执一词,态度极为强硬。王振兴老汉认为人吃的东西,人都没事,能毒死猪?这个结论他无法接受。于是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委托市动物检疫中心鉴定,经鉴定:猪确系食物中毒。
面对鉴定结论,王振兴老汉哑了,法院再次组织调解,他同意了,并向王海道歉,说自己是出于好心并不是有意害王海家的猪,王海也谅解王老汉初衷,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振兴赔偿王海600元。至此,一起因好心办了坏事惹上官司的纠纷最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