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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一男子拐卖妇女获刑罚六年
作者: 何健  发布时间:2012-01-09 17:29:0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旬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赵英(化名)拐卖妇女一案公开进行了宣判,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赵英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00元;对其非法所得1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违法犯罪在逃人员起到了震慑和教育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将被告人赵英交付执行。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农历七八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英伙同他人以给流浪妇女屈某找对象为由,将屈某以3200元卖给旬邑县太村镇川子岭村李某,除吃喝挥霍200元之外,其余3000元与他人分割。事隔二三日后,李某发现屈某精神不正常,要求退还3200元钱,赵英提出以给屈某再找个对象将其卖掉,用卖得款项退还李某,后又伙同他人以3200元再次将屈某卖给旬邑县太村镇安家村安某,其中,2800元退还李某,吃喝挥霍100元,剩余300元与他人分割。屈某在与安某共同生活约半年后自行出走。破案后,公安机关向被告人赵英追退赃款1300元。屈某现已被家属辨认领回家中。本案涉案其他人员均已被判刑,而被告人赵英潜逃。2011年12月9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赵英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英以出卖为目的,与他人分别采取拐骗、贩卖、接送等手段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赵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依法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对其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情节,逐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旬邑法院
责任编辑:王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