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上午,申请人李小团(化名)为永寿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法官送来鲜红的锦旗,感谢执行法官为其解决了十年未解决的困难。
1999年8月的一天,原告李小团乘坐被告李小学(化名)的农用三轮车去县城,途中发生车祸,李小团摔伤住院治疗,后将被告李小学诉至永寿法院要求其赔偿误工费、治疗费等,法院经审理判决李小学支付李小团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3329.83元。
2001年,李小团申请法院执行,执行法官经多次审查,被执行人李小学确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执行程序。2011年,李小团告知法院被执行人李小学行踪及经济状况后,永寿法院执行法官经过多次去被执行人住所地,打工地对被执行人做耐心细致地思想工作,于2011年6月份终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兑现了部分案件款,2011年12月30日被执行人将剩余款项全部兑付,至此,一件长达十年的执行案件圆满执结完毕,申请人李小团的丈夫为执行法官鸣炮送锦,激动之情溢于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