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只是下课间的玩闹,不料无意间手中的笔成为利器戳伤同学的眼睛,引起纠纷。12月30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陈阳法庭审理终结了这起发生在校园的人身损害纠纷一案。
原告杜西西与被告李雷(均系化名)系被告陕西师范大学金泰丝路花城学校在校学生。2011年3月24日下午4时50分许,被告李雷将原告手中的笔夺走,当原告杜西西抬头看时,被告李雷又将原告的笔举高松开,致原告的右眼受伤.经原告诊断为,右眼角膜穿通伤。原告发生后在西安古城眼科医院、陕西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等医院治疗,医疗费被告李雷的法定代理人李海均已承担。原告之母赵蓝为护理原告从2011年3月24日下午至2011年4月6日请假13.5天未上班,赵蓝的月工资为1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雷将原告杜西西右眼致伤,因李雷系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李海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陕西师范大学金泰丝路花城学校对原告及被告李雷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故被告李雷在学校致原告受伤,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判决原告杜西西因事故产生的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8032元,由被告李雷的法定代理人李海承担6425.6元,由被告陕西师范大学金泰丝路花城学校承担1606.4元。
小学生作为未成年人,其认识能力、自控能力、自我保护能力都较弱,学校在教学期间,有义务承担对小学生的教育管理责任。该起事故的发生也暴露出学校安全管理意识的不足,在本案宣判后,承办法官向被告陕西师范大学金泰丝路花城学校送达了司法建议书,建议该校加强师生安全教育、杜绝该事件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