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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县法院审结首例“同命同价”案
作者:周文  发布时间:2011-12-27 10:29:44 打印 字号: | |
  2011年8月17日11时50分,一辆解放牌大型普通客车由于左前轮突然爆胎,车辆失稳造成两人当场死亡,两人送医院后死亡,21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由于死者中即有居民户口又有农业户口,为此在交警部门调解处理时难度很大,未能达成协议。2011年9月27日,死者何某家属将咸运集团公司告上法庭。

  案件受理后,乾县法院民一庭主审法官耐心向双方讲解《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含义,终于促成双方在庭前对赔偿达成协议,对属农业户口的何某比照城镇居民户口在原告做了一定让步的基础上进行了赔偿。

  乾县人民法院在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的首例“同命同价”案最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来源:乾县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