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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不成放火烧房 失恋少年成纵火犯
作者:陈丹红  发布时间:2011-12-16 09:54:38 打印 字号: | |
  不甘恋爱分手,放火烧女友家房屋报复。2011年12月13日乾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样一起放火案,被告人王波构成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王波与被害人田苗原系男女朋友,因不满田苗提出分手的要求,王波遂产生在田苗家放火报复、恐吓田苗及家人的念头,以要挟田苗与其继续谈恋爱。2011年5月10日、6月11日、7月16日凌晨,被告人王波先后三次携带事先购买的汽油,来到大墙乡富德府村田苗家,先后在田苗家头门、西门房内、后门柴堆处点燃汽油放火后逃离,三次放火由于田苗家人、邻居及时扑救未造成重大火灾,但给田苗家造成的财产损失,经乾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烧毁的财物价值3568元。

  本案经乾县人民检察院以放火罪提起公诉,乾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波为泄私愤,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法庭最后陈述时,被告人王波悔恨的说:“都怪我太冲动,喝完酒后头脑发热,心里怨恨田苗和我分手,就想着报复,没考虑后果犯下罪行,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也愿意为自己的冲动行为负起责任,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法官寄语】:俗语云:强扭的瓜不甜,因感情纠葛往往一时冲动犯下错误,等到后悔时已追悔莫及,年轻人一定要理智的慎待感情纠纷,切莫冲动,在酒精的刺激下触犯法律,终导致刑罚加身,已悔之晚矣!
来源:乾县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