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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生母亡 赔偿被侵应返还
作者:贾和平 张 博  发布时间:2011-12-16 09:49:42 打印 字号: | |
  长武县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对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作出判决,由卢靖(化名)返还李丽(化名)、李强(化名)70753.35元(包括林芳(化名)的死亡补偿费、其他费用元)。

  1996年12月15日,二原告之母与二原告之父经甘肃省泾川县窑店镇法庭调解离婚,李强由李峰(化名)抚养,李丽有林芳抚养,但二原告一直随李峰生活至今。2000年林芳在与被告卢靖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3月28日,林芳因交通事故身亡。后被告卢靖以林芳之夫的身份与肇事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于同年4月20日领取了16万元的林芳交通事故赔偿款项。期间一直未通知二原告,也为给付二原告任何款项,仅给付了林芳之母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及交通事故赔偿金共计38000元。2011年7月29日,二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返还二原告之母因车祸死亡后的赔偿款项1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死亡赔偿金是因受害人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丧失,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的间接损失,赔偿义务人依法应当依法给予的可适度量化的一切损失弥补。其权利主体为受害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本案中,被告卢靖与受害人林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其不能作为林芳的配偶继承其死亡补偿费。受害人林芳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方赔偿给其亲属死亡赔偿金68760元,其权利主体是二原告及林芳之母,由三人均等分配。故对二原告要求被告卢靖返还其母林芳死亡补偿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卢宇(化名)未领取林芳的死亡赔偿款项中除丧葬费及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之外的款项,故对二原告要求其返还林芳的死亡补偿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受害人林芳所花医疗费9739.90元,应由实际支出该费用的被告卢靖享有,故对二原告要求被告卢靖返还林芳的医疗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卢靖、卢宇领取的丧葬费20000元,作为受害人死亡后举行仪式实际要花费的费用,应由实际支出该费用的被告卢靖、卢宇享有,故对二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林芳的丧葬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34380元由林芳之母享有,且已支付,故对二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受害人死亡后,为处理该事故,被告卢靖,卢宇实际支出了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应予以适考虑,以5000元为宜,故对二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长武县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