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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期间受伤致残 雇主担责理应赔偿
作者:张 博  发布时间:2011-12-16 09:01:07 打印 字号: | |
  2011年12月6日,长武县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人身纠纷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杜锋(化名)赔偿原告林立(化名)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77975.8元。

  法院查明,原告于2009年8月24日雇佣被告为其搬运木料。2009年8月27日原告为被告抬木料时致原告腰部受伤,并于当日送往咸阳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胸1.2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伴不全瘫”,住院69天。又于2010年1月20日再次住进咸阳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14天。其费用已经长武县人民法院判决。之后,2011年4月20日原告在陕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21天,诊断为:“中医诊断:骨折冰,气滞血瘀;西医诊断:胸1.2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术后,支付医疗费11217.8元,交通费500元。2011年7月11日经陕西咸阳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杜锋残疾程度为六级残疾。

  法院认为,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雇主应当赔偿受害人医疗等费用。本案中,原告在受被告雇佣期间受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的诉请,应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本院已以残疾赔偿金的形式予以处理,不再另行处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长武县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