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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代妻参与调解后妻反悔 本人知晓未否认诉请被驳
作者:张 博  发布时间:2011-12-09 09:53:11 打印 字号: | |
  长武县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李丽(化名)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原告李丽与被告段峰(化名)系夫妻关系。2010年11月4日,长武县法院判决段峰与李丽离婚。婚续期间,被告段峰于2010年1月17日驾驶两轮摩托车与被告杜欢(化名)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乘车人原告李丽受伤。经交警队认定:杜欢负本起事故的全责,段峰无责任。2010年1月25日,经交警队主持调解,被告段峰代表原告李丽与被告杜欢达成协议,由被告杜欢承付原告李丽医疗费1335.3元、住院期间误工费150元、护理费150元、伙食补助费100元、后续治疗费400元。该协议已经履行,赔偿款由被告段峰领取。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李丽在长武县人民医院治疗四天出院,医疗费均由被告段峰支付。

  法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主管部门认定被告杜欢负事故的全责,被告段峰无责任,原、被告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因此被告段峰对原告李丽的损失无赔偿责任,故对原告李丽要求被告段峰负担原告因交通事故而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李丽与被告段峰是夫妻关系。原告受伤住院后,无法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作为原告丈夫的被告段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代表原告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与调解。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知道被告段峰与被告杜欢达成协议后,曾做否认表示,应认定为原告未作否认表示。原告在知道被告段峰代表原告与被告杜欢达成调解协议后,未做否认表示,应视为同意。原告不得以不同意被告段峰与被告杜欢达成的调解协议为由,要求被告杜欢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杜欢负担其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长武县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