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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泼逞强咬伤人鼻 领刑受罚悔之晚矣
作者:景 岳  发布时间:2011-12-06 08:52:13 打印 字号: | |
  12月5日,乾县法院审结一起因打架咬伤人鼻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王丽娃(女,化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1年6月8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王丽娃经事先预谋,在自家家门口用事先准备的内装干土块的红星软香酥袋子,趁被害人李春红(女,化名)不备,打掉了其头上的凉帽后,又将其摔倒在地,骑在身上扇耳光。见被害人鼻孔流血,仍觉不解气,爬到其脸上用嘴将被害人鼻翼咬伤,后被人拉开。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属重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且有悔罪表现,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所有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来源:乾县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