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日,我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处理了王春学(化名)与尚辛革(化名)健康权纠纷一案,由尚辛革一次性支付了王春学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1750元。诉讼费100元,由尚辛革承担。
王春学与尚辛革均为长途汽车司机,同居一室。2011年3月5日晚,王春学与尚辛革因关灯发生纠纷。原告王春学睡觉前让住在其下铺的被告尚辛革关灯,尚让上铺的王春学关灯,为此事俩人发生争吵,争执中王春学用拳头在尚辛革的头部打了一下,尚辛革便顺手拿起水杯砸王春学,未砸上,就拿起菜刀用刀背在王春学左腿上砍了一下,致王春学小腿受伤,被长武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部皮裂伤。住院治疗11天,花医疗费1687.00元。王春学于201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尚辛革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侍费、误工费等费用4274.10元。本院主审法官接到此案后,认真分析了案情、了解到原、被告属一对好兄弟的亲密关系,庭前多次做解工作,但方分歧较大,其原因主要是原告情感上无法接受他甚似兄弟的被告尚辛革用菜刀背砍他的事实。针对这一焦点问题,主审法官决定从双方的情感愈合上找突破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为庭审的调解工作做好铺垫,终于于2011年12月2日在庭审中顺利地调解了此案。双方握手言和,被告当庭履行了调解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