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收到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我啥责任都不承担!”常勇在法庭上大喊。围绕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书未合法送达,民事责任该不该不承担,2011年12月1日,长武县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常勇(化名)赔偿原告汪小年(化名)医疗费等费用9829.60元。
法院查明, 2011年8月11日9时许,被告常勇无证驾驶无牌嘉陵二轮摩托车沿长武县城宜禄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六路口左转弯时,与同方向骑自行车行驶的原告汪小年相遇,原告自行车前轮和被告的摩托车的排气管相挂擦,导致原告摔倒受伤住院。双方均未保护现场。次日,原告向长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报警。原告经长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诊断为:左股骨颈基底骨折。支付医疗费9551.60元。该起交通事故经长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常勇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汪小年负次要责任。但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合法送达被告常勇。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交警队将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合法送达被告,依法对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认定为有效证据。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未经摩托车驾驶严格培训,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行驶时,对机动车和行人之间的距离缺乏合格驾驶人员应有的判断,导致双方互相挂擦,原告摔倒受伤;同时,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有条件即时报案而不报案,并且未保护事故现场,导致交通事故事实责任不清。虽然交警队事故认定书未合法送达被告,但是因被告的上述行为,其对本起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仍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