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车辆买卖中由于交付的行驶证与实际档案不符,2011年11月29日,长武法院对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作出判决:原告新民驾驶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与被告胡军(化名)签订的《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无效;被告胡军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新民驾驶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购车款14000元;原告新民驾驶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收到被告胡军的上述款项后,即时将陕AVxxxx号蓝色桑塔纳小车一辆退还给被告胡军。
法院查明,2010年6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约定被告将自有的陕AVxxxx号蓝色桑塔纳小车一辆出卖给原告,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车款14000元。当日,双方对该车进行了验收,并交付了车辆、车款及随车证件(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双方对机动车未一同去交通管理部门查验,之后原告也未进行审验、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出卖车辆时向原告交付的陕AVxxxx机动车行驶证上注册登记日期为1999-04-18,发证日期为2007-04-18。实际档案注册登记日期为1992-04-14,发证日期为2003-03-18。
法院认为,旧机动车的交易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并严格依照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局联合颁发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进行交易。本案中,被告将涉嫌伪造行驶证的车辆卖给原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车辆买卖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法院遂认定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无效,并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原、被告均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