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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冲动成犯罪 故意毁财被判刑
作者:王浩然  发布时间:2011-12-01 08:55:26 打印 字号: | |
  本是小事可商量,无奈冲动惹麻烦,故意毁财须赔偿,被判刑罚方意悔。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被告人李海荣(化名)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1年8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李海荣在其所开煤场因无烟煤质量问题与给其供煤的石某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李海荣持饮料瓶打在石某额头致其头部受伤,随后又持铁锨在石某停放在煤厂门口的陕A891D3黑色别克小轿车上乱砸,致该车前引擎盖、左前翼子板、左后门玻璃、后挡风玻璃等多处受损,造成损失价值861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海荣不能以正确的方法和途径解决因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持工具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8610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李海荣在案发后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李海荣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来源:泾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