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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肇事致人亡 主动赔偿获谅解
  发布时间:2011-12-01 08:54:4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陈某(化名)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

  2011年5月11日21时30分,被告人陈某驾驶东风面包车从泾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泾云路木柳村口南10米处时,与前方骑自行车的张某追尾相撞,致张某受伤,被告人陈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将张某送至泾阳县医院救治,当日转入咸阳市核工业二一五医院,张某于2011年6月13日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张某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致发生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拔打了120电话和110电话报警,并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救治,应视为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
来源:泾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