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旬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鲁权(化名)诈骗一案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鲁权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将被告人鲁权交付监狱执行。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2月份间,被告人鲁权在旬邑县张洪镇推销建材时认识秦某,并对秦某的家庭情况逐渐了解掌握。当其得知秦某想将儿子秦某某安排在旬邑县交警队工作时,鲁权即谎称其妻弟是旬邑县信用联社主任,与旬邑县交警队队长是“儿女亲家”,能办成此事。之后,鲁权为取得秦某信任,假将一份招工表交给秦某父子填写,并索取了秦某某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以要将招工表送往咸阳进行审核需要请客送礼为由,骗取秦某4000元。随后,被告人鲁权不断以请客送礼、交付押金等为由,至2011年7月7日,先后分45次共骗取秦某93100元。案发后,被告人鲁权退还秦某20000元,其余赃款被被告人鲁权予以挥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鲁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对被告人鲁权定罪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部分退还被害人,可依法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逐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