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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司法观念 切实服务群众
作者:李 星  发布时间:2011-11-24 14:58:23 打印 字号: | |
  我是一名基层法官,在基层法庭工作了16年,在多年的审判实践中,我逐渐有了一点心得体会,感觉到要当一名好法官,必须与时俱进地转变司法观念,切实为群众服务,让群众切身感受到法治的阳光。下面是我的一点体会,如有不足之处,望广大法律同仁批评指正。

  一 、变被动司法为主动司法。即在案件立案受理阶段,变坐等立案为主动上门解决纠纷,变“要我服务”为“我要服务”。我们经常下乡巡回立案和审理,对于涉及“三农”和“三养”的纠纷,特别是赡养纠纷,,我们得知纠纷线索后,主动上门进行调解,调解不了的,在征求老人意见后当即按简易程序口头立案、就地审理,极大地便利了群众。主动司法还包括积极主动地查明案件事实、主动进行诉讼指导、主动调解案件、主动释法析理。司法实践中,个别法官对于法官应主动释法析理不理解,认为法官的释明权是法官的权利,法官有权不释明,如果当事人有疑义,可以去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对此,本人不敢苟同。我个人认为法官的释明权本质上不是权利,而是义务,即法官的释明义务。从理论上讲,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但在实践中,由于双方经济条件的不同,一方有可能获得较好的法律帮助(有钱人可以请到好律师),另一方则可能没钱请律师,甚至连话都说不清。如果法官此时不主动谨慎的释明法律,则可能裁判结果不利于弱势一方,有失实体公正,不利于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变“为民做主”为“为民服务”。个别法官高高在上,认为“我给你办事,,给你解决问题呢,是你的救命恩人”“有恩于你”等等,把自己当成了救世主。受这种观念影响,必然在群众面前摆架子,胡扎势,从而降低了法官群体在群众心目中的满意度和威信,致使当事人为“一口气”而上诉,上访。只有放下架子,变“高高在上的法官大人”为“扑下身子为群众服务的老黄牛”,才能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真正实现“司法为民”。

  三、变孤芳自赏为全面开花。走群众路线,依靠群众,依靠基层司法助理员、调解员 、人民陪审员、村组干部、公安民警等编织一张多元调处纠纷的网络。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纠正对“独立审判”的片面理解。部分审判人员认为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涉,所以法院审案时就要独自办,排斥其它组织和个人参与。我们在此方面有着深刻的教训。十年前,我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被告所在村的村书记主动请求参与与调解该离婚纠纷,我担心该干部有可能偏袒同村的被告,就回绝了其请求,结果该干部嫌丢了面子,暗中鼓动被告及其亲友户族100多人在开庭当日大闹法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经过这次教训后,我在办案过程中,经常积极主动邀请各方力量参与纠纷的调解,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由于调解率高,在2006年11月我还被陕西省高院评为全省法院调解工作优秀法官。事实上,每一起案件都不可能是独立存在的,它的起因、发展过程都与外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就要求我们在审案时不能就案办案,要从案件的起因、发展等各个环节着眼,动员与之有联系的各方力量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变关门办案为开门迎客,变法官的孤芳自赏为为社会各方力量的全面开花。

  四、变机械教条地照搬法律为灵活解释适用法律。由于立法时不可能考虑到以后的所有现实情况,在法无明文规定下,法官要准确、透彻地理解立法精神,根据立法精神适当考虑利益平衡,在一定程度上灵活解释、适用法律。在具体的个案中,要综合考虑影响案件裁决的各种因素,分析哪些因素是合理的,哪些因素是不合理的,从中找出各种利益的最佳平衡点。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能动司法,反对机械办案。个别法官对法律条文非常熟悉,但却简单机械地照搬照抄,只是一个法律条文的复印机,对具体问题用“二元法”的简单思维进行分析,非此即彼,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处理。我们去年处理的一起工伤死亡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就是根据立法精神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平衡双方利益裁决的成功案例。杨某因公死亡,所在单位给其家属(其妻 畅某及俩个幼子,其母梁某)发放了5万元抚恤金,同时又给了3.5万元的家庭困难补助款。该家庭还有一名特殊成员,即杨某的“继父”李某。李某与梁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已实际上生活了十多年,杨某结婚时都是“继父”李某一手操办的。生活中李某也给予了杨某一家较多的帮助。对于这些款项该如何分配,畅某与李某发生了争执。畅某认为李与梁没有结婚证,不是夫妻关系,故也不是该家庭的成员,因此无权分配该款。李与梁认为,李某来该家庭已十多年,已是该家庭事实上的成员之一,有权分配。我们审理后认为,李某非扬某的直系血亲,无权分配抚恤金(即使领了结婚证也无权分配,这是由抚恤金的含义决定了的)。对于3.5万元的家庭困难补助款,由于李某十多年来对杨某及其家庭给予了一定的帮助扶持,群众也认为李某事实上已是该家庭的成员之一,即使其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应适当分得部分钱款,遂判决此3.5万之中给李某分得5000元,其余4人各分得7500元,判决后双方心服口服。李某领判决时湿润着眼、激动地说:“我不是为了分这点钱,我来这个家庭十多年的辛苦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我值了!”此案的审理既坚持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又有一定的灵活性,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目前社会大变革的时期,更加要求我们坚持能动司法,灵活用法,要在精通法律的前提下,善于灵活运用各种手段、方法、经验和法条,找准多种利益冲突的切入点和平衡点,力争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如何灵活适用法律?某位 教授在《法学基本问题探究》中讲得很好:“法学研究有时不是多么深奥的道理,它不过是按照一些常情去比较一些利益,然后得出一个结论,然后再去找些花里胡哨的理论和观点去支持你。”法学研究是如此的灵活,丰富的司法实践又何尝不是呢?
来源:乾县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