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都区法院在审判工作中,积极贯彻能动司法理念,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效化解社会矛盾。11月18日,秦都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已经宣判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医院即时向患者给付50000元,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将司法为民落到了实处。
2009年11月16日,原告蔡某产期临近,入住被告咸阳某医院。11月17日在咸阳某医院妇产科实施剖宫术,术后第一天出现腹胀,且持续性加重。11月25日原告从咸阳某医院出院,经出院诊断为麻痹性肠梗阻。11月26日,原告转入西安某医院,经诊断为急性弥漫性腹膜炎。12月25日出院,经在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原告急性弥漫性腹膜炎治愈。原告病例经咸阳市医学会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随后,原告以被告存在医疗过错为由将咸阳某医院诉至秦都区法院。
本案在审理中,办案法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抓住主要矛盾,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具体分析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深刻剖析当事人的心态,采取调审结合的方法进行处理。经过办案法官多次主持调解之后,原被告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50000元。可是在制作调解协议时,原告反悔了。于是,办案法官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办案法官考虑到原告作为受害者,急需这笔款项,只有在最快的时间内让其拿到这笔钱,方能解决其燃眉之急。尤其是该案在做了大量调解工作的基础上,很有可能在判后调解。于是办案法官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主动出击”,经过多次耐心做当事人的工作后,原被告于11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50000元,并当即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