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4日乾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样一起强奸案,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张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李芳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王明(17岁)与张强(17岁)均为社会待业青年,2011年5月21日晚,俩人在街上无聊闲逛,商量找个女孩出来吃饭、玩耍。张强想起昨天在街上遇见的小学同学李芳(17岁),就给其打电话约出来吃饭,正好李芳外地打工的室友吴花在李芳家做客,于是李芳与吴花一起来赴约。四人找了个饭馆吃完饭后,王明与张强以时间太晚为由,在街边旅店开了两间房间,要求与李芳发生性关系,被李芳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后,李芳告诉他们可以去找吴花,并由李芳去做说客,以做男女朋友为借口,去说服吴花陪王明、李强。被吴花拒绝后,李芳觉得很没面子便唆使,王明、张强说:“你们两个大男人一个女人都搞不定,还要我去说,你们想怎样就怎样,她吴花吃我家、住我家,我去说还不给面子,你们想怎样就怎样,我不管了。”于是,在违背吴花意志的情况下,王明、李强对其实施了轮奸行为。案发后,吴花回到李芳家把事情的经过告诉李芳的父母,李芳的父母给其300元,要求其不要报案,被拒绝。
2011年8月30日乾县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向乾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被告人的父母到场,均被拒绝,并且李芳的父母还告诉法官:“我们家女儿多,也管不过来,你们爱咋判就咋判。”2011年 9月27 日乾县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此案,认定被告人王明、张强、李芳以暴力、胁迫强奸妇女构成强奸罪,应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最后陈述时被告人李芳天真的说:“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我也已经向被害人请求原谅了,是不是她原谅了以后就可以不用坐牢了?”
面对李芳的问题,法官感慨万千,不知道该说她年幼无知,还是法律意识的淡薄。年仅17岁的花季少女本该是人生最美好的时候,却触犯法律,将要承受冰冷的牢狱之苦,让人不得不为之叹息。(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法官寄语】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发展,关于青少年的教育问题越来越成为我们值得关注的问题,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缺失,使得青少年过早的流入到社会,在思想、价值观还未形成之际容易受到社会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走上邪路。我们应该加强在青少年中的法制宣传,把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充分的结合起来,使青少年远离犯罪,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