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7日,永寿县人民法院常宁法庭在深入开展“五进”活动,扎实做好司法为民工作的过程中,成功调处原告张红(化名)与被告张林(化名)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原、被告皆大欢喜,同时也对法院的工作态度、方式、方法给予充分肯定。
原告张红与被告张林,系同宗兄弟,并在祖上留下的宅基内居住,张红住前半院,张林住后半院,在前半院左侧,给后半院留有出路。2001年,土地部门颁发土地使用证时,将整院都发在了张红名下,2006年,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让被告张林搬出另建房屋居住,原告张红占有整院地方。另原告张红给付被告张林搬迁补偿款2000元(实际支付1000元)。2007年,被告在此院之外的另一院的土地使用证被土地部门吊销,被告以此为由,拒绝搬出。无奈,原告张红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林履行协议。
在审理过程中,土地部门又吊销了原告张红所持有的此院土地使用证。另外,被告情绪激动,对案件主办人员意见较大,庭审后其向永寿法院院长书写信函,反映一些审判人员并不存在的问题。针对此情况,法庭工作人员不盲目判决,不坐不等、不急不躁,及时深入当事人家中,耐心做好原、被告思想工作,细致讲解法律政策,以真心感动人,以法律引导人。经过办案人员与原、被告的深入交谈,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情叙案,以案说法,以法达意。终于在法庭工作人员多次的走访后,原、被告深受感动:你们不容易,你们把群众的事情当自己的事情办,你们才是真正的好干部。2011年11月17日上午10 时,经过调解,原、被告愿意做出让步,双方均同意解除之前所达成的搬迁协议,由被告退还原告1170元(含利息170元),双方握手言和。